北京朝阳法院日前专题通报称,因50万元出境游押金到期不退,17名驴友怒诉旅行社,终获旅行社本息赔付。近一段时间以来,因旅行社收取、保管、退还出境旅游押金而引发的纠纷频发。在出境游日渐火爆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案情

  出境游押金到期不退 17驴友怒诉旅行社

  2014年11月4日,邵女士代表17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参加“泰国一地6天5晚”旅游项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合同以‘金融惠游’收客,17名游客共向旅行社缴纳50万元旅游金融押金,即可享受旅游费用减免等优惠待遇;待旅游结束,旅行社将保本无息全额退还押金。”在支付押金并完成本次出游后,邵女士向旅行社提出依约退还押金,却遭拒绝,邵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归还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该旅行社抗辩称,实际与邵女士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系该社员工毕某某,邵女士主张的款项汇入到了毕某某的账户,没有实际支付给旅行社。而毕某某自2014年年底就不再到旅行社上班,故不同意邵女士的诉请。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某在与邵女士签订合同期间系该旅行社的职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向邵女士出具的收据、发票等文件均加盖有该旅行社的印章,旅游合同内容也已履行完毕,因此,毕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即使毕某某没有得到该旅行社的授权,其行为对邵女士也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故判令该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问题

  押金收取乱象丛生 行业规范亟待完善

  当前,伴随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因旅游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近期,北京、沈阳、天津、南京等地相继发生因旅行社收取游客出境押金不能按约退还事件,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谓出境旅游押金,是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游时,为防止游客滞留境外,根据旅游目的国、游客自身情况、以往中国公民实际滞留境外情况等,在游客出境前要求其缴纳的旅游保证金。组团社可能因团队游游客滞留境外不归,受到滞留国家驻华使馆停签处罚,大部分组团社对前往日韩、北美、欧洲、澳洲等地的游客,根据收入、资产等状况收取数额不等的保证金。

  据了解,自我国开放出境游以来,收取出境旅游押金已成为行业惯例,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均没有相关规定,亦无相应的行业性规范予以规制。

  北京朝阳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当前,我国针对旅游市场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有201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2009年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出境旅游押金进行规范,既未规定游客是否必须交纳出境旅游押金,也未规定旅行社对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条件、收取方式、管理手段及退还方式等。由于相关法律规章的缺失,导致目前旅游部门对出境游押金的监管面临主体责任不清、监管权责有限、缺乏执法依据等尴尬境遇。

  据了解,目前,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由旅行社和游客自行协议。大型组团社普遍加强了财务管理和分支机构规范,与商业银行开展出境游保证金第三方监管业务。也有部分组团社将出境游保证金用于投资获利,再以低价参与市场竞争,资金风险很大。个别中小型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将收取的出境游押金存入旅行社账户或个人账户,甚至挪用,一旦出现问题,卷款逃跑等行为时有发生。

  ■应对

  多管齐下 规范出境游押金管理

  一直以来,国家旅游局通过召开企业参加的专题座谈会、深入调研相关情况、发布服务警示、走访银行监管部门、推动出台修订相应法规等多项措施,千万百计完善出境游押金管理,维护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合法权益。由于出境游押金问题由来已久,且涉及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明确主体责任、协同加强监管是当前解决问题的重要前提。

  “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继续加强与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追根溯源、标本兼治,推动解决出境游押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旅游局监管司负责人介绍,一是继续与银监会沟通,争取尽快发文,规范出境游押金管理,对组团社收取出境游押金的收取方式、返还方式和时间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二是协调外国驻华使馆,建议其停止对组团社的停签处罚;三是与相关部门协同推动在《出境游条例》的修订文本中,增加相应规范条款。

  此次案例也警示,作为市场主体的旅行社,更应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出发,加强出境旅游业务的管理。

  专家建议,“出境游组团社应管好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和所属工作人员,以及合同、发票、账款、公章,规范出境游押金管理制度,防范挪用、侵占出境旅游押金以及利用出境旅游押金非法牟利等现象。”

  监管司负责人说,广大出境游客也要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及时关注旅游等部门发布的出境旅游消费警示信息,与旅行社协商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游担保;采用现金进行担保的,协商采用银行参与、三方共管等形式,切勿将出境游押金转入个人账户;如遇到旅行社挪用、侵占出境游押金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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